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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恋共同买房 分手花三年时间“分房”

  • 2008-09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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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一对恋人热恋时共同买了套房子,后来分手了就要分房子,但下面的事让他们焦头烂额,花了三年时间。


  这对恋人男的叫大军,女的叫小红,2004年是他们的热恋期。当年3月,大军、小红及小红的父亲共同出资25万在浦口大桥北路华侨城购买了一套房子,并同时和银行签订了住房贷款合同,办理房屋按揭手续。房子买了,也生活在一起了,但问题来了。2005年8月,两个人闹翻了,要分手。分手先分房。买房子时,大军只出了24000元,份额少,三个人就订了份协议,约定大军将房屋的份额转让给小红及其父亲,小红将24000元购房款退还给大军。协议签好了,小红和大军到房产局要求将房屋买卖合同上大军的名字去掉,但房产局说这是过户,只有领取了产权证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。2005年9月,小红终于拿到了房产证(自然小红的父亲和大军也就取得了共有权证),于是又找到大军一起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。但房产局说还不行,因为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了,要银行出具证明才行。他们又来到银行,但银行要求他们先去办公证,于是又来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,公证书的内容大概为"大军声明将其对上述房屋享有的所有份额全部转让给小红及其父亲,银行行使抵押权与其无关"。有了公证书,银行也出具了证明,同意在不撤销原抵押登记的前提下,将房屋的产权变更为由小红及其父亲共有。然后三人再次来到房产局要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。但房产局说还不行,这次是因为房屋设定抵押权,要他们将贷款全部还清或法院判决确认房屋权属后,再来办理过户手续。但小红根本没有能力提前还清贷款,只好起诉到法院,要求确认房产归小红及其父亲所有。


  3年了,大军也累了,很配合地向法院表示只要还给他4000元,他就同意小红的诉请。法院最终判决是房产归小红及其父亲共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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