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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集中供暖不用也得缴费?

发布时间:2010-09-10来源:河南商报 
摘要:2001年8月13日,孙先生按照规定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供暖协议书,由物业公司为其购买房屋供暖,并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供暖费用。2005年9月,孙先生将房屋内的暖气片全部拆除,并通知了该物业公司,该物业公司得知后未置可否,也没有要求孙先生恢复暖气片。孙先生拆除暖气片后不再向该物业公司缴纳供暖费,于是,该物业公司将孙先生起诉到法院,要求其支付2005年至2006年度供暖费1930.5元。

法律圆桌

主持人:安报记者 叶泽永

嘉宾:夏玲丽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
 

李燕燕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
 

席永强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

谢玉清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
       

王学堂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法官

新闻背景

家住北京的孙先生购买了北京市宣武区某小区的一栋房屋。

2001年8月13日,孙先生按照规定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供暖协议书,由物业公司为其购买房屋供暖,并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供暖费用。

2005年9月,孙先生将房屋内的暖气片全部拆除,并通知了该物业公司,该物业公司得知后未置可否,也没有要求孙先生恢复暖气片。

孙先生拆除暖气片后不再向该物业公司缴纳供暖费,于是,该物业公司将孙先生起诉到法院,要求其支付2005年至2006年度供暖费1930.5元。

孙先生则认为,物业公司从1999年起所供暖气的温度就不高,为此小区内的其他业主曾经就供暖温度问题起诉过物业公司,每年冬季孙先生都靠空调进行取暖。后来孙先生经过与该物业公司协商,拆除了房屋内的暖气片,物业当时答应,可以免除孙先生的部分取暖费。所以,孙先生不同意向物业公司全额支付供暖费。

但对于孙先生的上述说法,该物业公司却矢口否认。

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供暖单位是社会公用企业,供热义务不仅基于合同的约定,而且依据有关行政规章和政策,同时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,供热单位必须履行供热合同,以保证整体供暖。孙先生拆除暖气片的行为有可能对整体供暖造成影响,其行为不妥。该物业公司在知道孙先生拆除暖气片的行为后未进行制止,就其物业管理职责具有过错,故某物业公司要求孙先生全额给付供暖费,理由不足。

据此,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孙先生酌情给付该物业公司供暖费1351元。(据中国法院网)

说法

一 业主能否自行解除供暖合同

席永强:孙先生拆除暖气片的行为违反我国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。该《办法》第六条规定,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,未经批准,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一)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;(二)改变住宅外立面,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、窗;(三)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;(四)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。本条所列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行为,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;第(三)项行为,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;第(四)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。依据上述规定,孙先生应当向供暖管理单位申请并经批准后,由供暖管理单位负责拆除。

孙先生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本身不属于供暖管理单位,它是受业主委托,为业主提供服务的。依据物业管理合同,该物业公司应当帮助孙先生解决供暖温度过低问题。但该物业公司没有采取措施帮助孙先生解决,属于违约;同时,作为物业管理部门,其具有维护公共设施的义务,明知孙先生拆除暖气片却不制止,主观上存在过错,应当承担部分损失或者相应减免孙先生的暖气费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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