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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支招防范房产纠纷

发布时间:2010-09-04来源:温州商报 
摘要:无论是在3·15消费者权益日举办的现场活动中,还是从市消费委刚刚公布的“2007年消费者关注的十大消费问题征集活动”的结果来看,商品房买卖纠纷和投诉,都成了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。因此怎样防范房产纠纷,市民应多加关注。为此,本刊特邀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航,对近年来较具代表性的商品房纠纷给予支招防范。

延期交付  产权证难办理

近年来,购房者在购买新房过程中遇到最为突出的问题,就是新房延期交付,或者交付之后开发商拖延办理产权证。如乐清的陈先生于2004年7月购买了苍南某楼盘一套商品房,按照合同规定,次年10月楼盘该交付使用,但到了2006年1月,该楼盘还未结顶。陈先生因此不想购买,根据双方签订的购买合同,开发商应该退回陈先生的购房定金,并应支付违约金。经过有关部门的调解,最后开发商退还了陈先生的定金,并支付了违约金。

招数一: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之前,应该仔细了解该商品房的开发商的开发资质,并注意五证是否齐全,即建设许可证、规划许可证、开工证、土地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,缺少一项都将给购房带来风险。在签订合同之时,应关注交付、办证以及面积处理等相关条款,有可能的话,签订合同时应请律师予以把关。针对交付之后开发商拖延办理产权证的问题,应拿起法律的武器,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
过户纠纷  安置房存风险

安置房的产权证办理需要一定时间,因房价上涨、产权不明晰等原因造成的产权证风险,也成为二手房市场比较常见的纠纷。如张先生去年上半年从李某手上购买了一套江滨路的安置房,当时购买时房价为每平方米9000元,买卖双方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。去年年底,该安置房已经领取产权证。张先生约好李某办理产权过户的时候,李某却要求加价10万元,原因是房价已上涨了。最终张先生只得外加3万元,才如愿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。

招数二:建议购买具备产权的商品房,尽管现在安置房买卖可以办理委托公证手续,但还是存在一定风险。在签订购房合同时,应与房屋权属本人签订,并尽可能在短时间内办理产权过户、银行按揭、验房等手续。据了解,有的银行已经推出一站式服务,建议购房者可以选择。另外,在交易之前,应该充分了解房产是否有抵押等情况,警惕购买产权有问题的“瑕疵房”。

公用设施   归属有纠纷

小区的公用设施,例如楼道、电梯间、楼梯、大堂、车库、物业用房、会所等配套的产权,一直是近年来纠纷的常见问题。有的纠纷案例至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。如市区某住宅大厦的车库原本没有产权,可是等该大厦建成之后,大厦物业公司私自将车库出租给他人使用,引起该大厦业主的不满。该纠纷至今还处在司法程序解决中。

招数三:日前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有了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,同时也为长期以来困惑该领域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保障。《物权法》有针对性地规定:“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。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归属,由当事人通过出售、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。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。”所以,以后此类纠纷的发生都将有法可依。不过该法律10月1日起才施行,在此之前的纠纷还是需要根据物权法的指导思想,进行协商解决。

集体土地  房屋难转让

时下,一些农村的私房也成为购房者关注的对象。由于这些土地属集体性质的,所以在转让和土地证办理过程中,也一直存在纠纷。同时,针对以前炒房过程中出现的期房转让现象,也经常出现纠纷。如某华侨李先生在瑞安郊区购买了刘某的一套四层私房,当谈好价格、支付订金之后,去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证才知道,该私房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,不能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。此时李先生想要回订金,却因为和刘某没有签署任何协议而后悔不已。

招数四:此类纠纷比较复杂,风险也比较大。因此,对于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私房时,应该了解该房产是否属于集体土地,如果属于集体土地的,交易存在很大的风险,建议不要购买。此外,对于农村安置房,土地性质虽然为国有,但该土地通常是划拨土地,这类房屋转让的时候应补交土地出让金,应在购买的时候注意到这个方面的因素,它的过户手续的办理较普通商品房复杂,建议多咨询,问清楚再购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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